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处级干部及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处级干部(副处级及以上,下同)及涉密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因私出国(境),是指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前往境外国家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事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应符合法律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部门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呈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党委组织部、学校外事分管部门和保卫处备案,再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学校在审批时,将视情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学校指定专人管理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对证照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出国(境)有关人员回国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证照。
第六条 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在公安机关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须在十日内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外事分管部门报告、登记,并上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回国(境)一周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还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七条 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外事分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
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或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本人要事先向学校报告。
第八条 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部门出具意见,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存档。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规定
第九条 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应当由党委组织部及纪检监察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和脱密期管理,同时将教育、脱密等情况呈报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归档。
第十条 学校处级干部及涉密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不准利用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之便,未经批准私自出境办理个人事务;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其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所在部门: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工作时间 |
| 党派 |
| |||||
最后学历 |
| 学位 |
| 技术职务 |
| 行政职务 |
|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属派出所 | 区派出所 | |||||||||
现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前往国家或地区: | 请假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出境事由 | □定居 □访友 □探亲 □自费留学 □工作 □随同 □其他() | |||||||||||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组 织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校主要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请于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前如实填写并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名后,分别交党委组织部、外事科和保卫处归档。
出国(境)回执单
姓名 |
| 工作部门及职务 |
| |
出国(境)前往地 |
| |||
出国(境)事由 |
| |||
证 件 名 称 |
| 证 件 号 码 |
| |
证件有效期 |
| |||
发 证 机 关 |
| |||
出入境时间 | 年月日出境至年月日入境 | |||
个 人 在 国 (境) 外 情 况 | 在国(境)外主要活动,有无违纪行为或需向组织说明的情况,返回后所持证件处理情况。取消出国(境)请注明。
本人签名:
年月日 | |||
证照于年月日连同本单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经办人: | ||||
单 位 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月日 | |||
注:请于出国(境)返回后一周内填写,并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名后,交党委组织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