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放大学会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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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严明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会议坚持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会议的举行坚持程序规范、务实高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分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会议包括校内会议、以学校名义对外举办(含主办、承办、协办)的会议和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的会议。

(一)校内会议。指学校内部召开的,涉及学校中心工作、重要工作的会议。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会议。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如新生开学典礼、庆祝大会、表彰大会、全校干部大会、全面从严治党会议等。

2.二类会议。以部门名义召开的、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参加的单项工作会议,如职称评审工作会、重点工作调度会等,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按二类会议执行。

3.三类会议。除了一、二类会议以外其他专题会议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二)学校对外举办的会议。是指以学校名义主办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会议,如全省电大系统会议;上级部门委托学校或部门(单位)承办、协办的会议,或部门(单位)主动向上级部门申请承办或协办的会议;其他单位以学校名义主办的会议等。

(三)教职工外出参加的会议。指学校教职工赴校外参加的各类业务性、学术性会议。

(四)按照相关组织章程、规程、议事规则、制度规范举行的会议,如党代会、教(工)代会、团代会,党委会、校务会,党组织“三会一课”,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适用章程、规程、议事规则、制度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校内会议应提前做好会议的谋划、筹备、组织等工作,尽量减少安排临时性会议。

(一)校内会议需报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召开。其中,一类会议需经校主要领导决定或批准同意;二类、三类会议需经分管领导决定或批准同意。

(二)校内会议实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制。

1.学校各类会议由办公室总体协调,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2.调度会由重点工作涉及的主要责任部门(单位)或校领导指定的部门(单位)承办,主要包括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通知与会人员并告知议题、印发材料、会议室准备等),会后起草会议纪要报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并及时掌握了解调度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将工作进展状况向校领导汇报等。

3.其他会议由会议申请部门(单位)或校领导指定的部门(单位)承办。承办部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务、会议记录,会后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4.一类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的同时,须附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以及经费预算等。各类会议涉及的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稿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并至少提前三天送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

(三)严格控制校内会议数量、规格、规模。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党委、行政名义召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坚决合并。以学校名义召开的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校领导参加,减少校领导陪会;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含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只请分管校领导出席,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参加。控制会议时间,尽量讲短话、开短会。

(四)提高会议实效。注重会前协调酝酿,准备充分,不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应提前印发与会人员研究思考;会议进行中充分听取意见,凝聚共识;会后加强督察督办,按照谁主办、谁牵头负责的原则抓好贯彻落实。

(五)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代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须报告会议承办单位,由会议承办单位按程序请示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提前离会,确需提前离会的,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会议规定,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五条以学校名义对外举办的会议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全省电大系统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的1月,主办单位须向办公室提出本年度需召开的全省电大系统会议计划,6月进行一次补充申报或调整。办公室受理会议计划后,按相关程序报校领导审定后严格执行。确需临时增开的全省电大系统会议,须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召开。

(二)承办、协办会议必须学校批准。

1.凡是必须由学校承办、协办的会议、活动,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在报告分管校领导的同时,须向办公室提交承办、协办报告(包括主办单位,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经费来源等),由办公室向主要校领导报告。

2.非必须由学校承办、协办的会议,拟承办、协办部门(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报主要校领导确定承办、协办意见后,方可向主办单位回复。

(三)严肃报告制度。凡有市级电大校领导参加的会议,或者须主要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主办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1天向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外出参加会议须符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严格控制参会类别,原则上只批准参加下列会议:

1.各级主管部门、上级组织以及电大(开大)系统安排的会议、培训。

2.经学校研究决定,有计划、分批次派至相关院校、培训机构的学习、进修、访学。

3.相关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

其他各类学术团体、民间组织、中介机构、服务公司、文化公司等以学术交流、培训名义举办的会议,以及国家开放大学下属单位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不允许参加。

(二)规范参会审批程序。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有正式文件或邀请函,文件或邀请函需交办公室按收文程序办理,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名参会。赴南昌以外地区参会,需履行外出报批手续。未按正式收文流程办理、未履行外出报批手续的,将视作未经审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参会费用。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参会费用自个人科研经费列支,按科研经费报销程序执行。

(三)严肃参会纪律。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外出纪律,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四)加强会后汇报工作。参会、培训结束后,有关人员须向部门(单位)及时汇报情况并提交相关成果及资料。重要会议、培训应向办公室提交报告(包括会议主要精神、体会、收获、意见建议等),由办公室呈校领导审阅。

第四章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加强组织领导。举办、承办、协办、参会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会议活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规范要求办会、参会。各分管校领导要加强对会议活动的指导监督,做到不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坚决不批、未经批准的会议坚决不出席。

第八条严格制度执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报批会议。对未经批准举办的会议,财务部门不安排会议经费,办公室不安排会议室。

第九条办公室将联合校纪委办(监审处)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培训班,由学校派出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的会议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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