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放大学监(巡)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考务科发布时间:2021-01-07浏览次数:491

江西开放大学监(巡)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江西开放大学系统(以下简称“江开系统”)各类考试的监考和巡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试工作有序、规范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开系统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考、巡考是考试组织工作的关键环节。江开系统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均有义务和责任承担监考、巡考工作,每学期由系统各级办学单位按本单位各部门人数比例拟定相应选派名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考、巡考人员包括江开系统省校、考区、考点选用或下派的人员。考区包括市级电大、分校和省校直属学院,考点指国家开放大学备案的江开系统开放教育考点及其他承担考试具体工作的江开系统办学组织。

第四条 所有监考、巡考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监考、巡考人员在考区、考点、考场开展监考、巡考工作时,应当佩戴考试管理部门制发的专用标识。

 

选用原则

第五条 监考、巡考人员应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有大局意识,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第六条 监考、巡考人员的选用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相关考试的,不得参与当期直系亲属所在考点的监考或巡考工作。

第七条 监考、巡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教学、教育管理工作,熟悉考试业务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 监考、巡考人员的选用要符合以下原则:

(一)考点应按每考场30人设置标准考场,每个标准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混编考场和超过30人设置的非标准考场应适当增加监考人员人数。

(二)根据考试工作实际,江开系统各级办学单位应安排本级巡考或下派巡考人员,确保所有考点巡考工作全覆盖。每个巡考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2人,巡考小组组长由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必要时由校级领导带队。

(三)监考、巡考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具备必要的履职身体条件。

第九条 监考、巡考人员采用分级管理和交叉互派原则。监考人员一般由各考点负责选用,必要时可在地市级区域内各考点间交叉互派监考;各级组考单位向本级或下级组考单位委派巡考人员,必要时可由省校统筹在江开系统范围内交叉互派巡考。

 

 

工作职责与流程

第十条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及流程。

(一)监考人员职责。监考人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人员工作规范与流程。

1.考前准备

1)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务求实效,不迟到,不缺席,特殊情况早请假、早调整,严禁擅自找人代为监考。

2)监考人员监考时须佩戴考点统一制作的“监考证”,熟悉考点有关考试纪律并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承担监考工作和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3)考前30分钟,监考员到考点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工作指导。每个考场监考员须一起领取试卷和草稿纸,及时核对考试时间。

4)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课程代码、考核形式和试卷份数,并确认所领试卷的考试时间无误。同时,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查验无误后办理试卷领取手续,直接带试卷到考场。

5)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考试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

6)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对号入座,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要逐个认真检查考生所持考试通知单、学生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考试通知单上的考场号、考试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相一致。对缺少或无有效证件者,劝其离场或交由考务办公室处理,并做好记录。

7)监考人员要熟悉本场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认真做好考前清场工作,各种通讯设备(如传呼机、手机等)和具有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者等不得带入考场,闭卷考试科目严禁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带的草稿纸、纸条等入场。对已经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物品,应要求考生存放到指定地点。

8)考前10分钟,应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及其它注意事项。引导考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检查学生单人单座及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把考试时间和相关要求写在黑板上。

9)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前5分钟在考生参与监督下当众启封试卷,启封后若发现试题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应立即密封送交考务办公室处理。在试卷种类、数量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和草稿纸发放给考生,提醒并检查考生是否在密封线内准确填写了学校、学号(考号)、姓名、考点等信息。

10)在考点统一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2.考中维护考场秩序

1)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关注考场的秩序和纪律。对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要及时制止,警告不听、情节严重者,监考人员要如实做好记录。不要频繁在考场内来回走动,不要过长时间地停留在某一考生座位旁,以免影响考生考试。

2)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记录缺考。对未参加考试的缺考生,应按规定在其试卷、答题卡和有关记录上作明确标记。

3)考生对试卷印刷问题的提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试题如有更正,应板书并告知全体考生。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4)监考人员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交谈,不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

5)考试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上级领导和巡考人员的临场检查应积极配合。

6)考试中如遇考生突然生病,且短期内不能缓解,无法继续参加考试,应立即设法救治。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做好交卷准备。

3.考后工作规范

1)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立即宣布考试终止,命令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提醒考生不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当场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

2)监考人员验收试卷和答题卡,检查考生填涂项目是否有遗漏。

3)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后,按照座位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分别整理入袋,两人分别签名后交回考务办公室核验。经考务人员核验通过后,监考人员方可按照统一要求将试卷进行密封装订。

(三)专项考试另有要求的,以具体专项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巡考人员工作职责及流程。

(一)巡考职责。

1.了解考区、考点考试的准备与安排情况。

2.检查考点试卷保密工作。

3.检查考点、考场布置情况。

4.检查考点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

5.督查、协助考点处理巡考中发现的问题。

6.向考点及派出单位总结、反馈巡查的问题。

(二)巡考人员工作规范与流程。

1.巡考的形式与要求。

巡考分为常规巡考、飞行巡考、蹲点巡考三种形式。组考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单一或组合形式。原则上巡考小组每天须在巡考考点蹲点巡考一场次以上。常规巡考,是指通过常规途径在事先指定的考点采取流动巡查的方式巡考;飞行巡考,是指随机抽取考点,采取不事先打招呼的方式巡考;蹲点巡考,是指按照监考的要求,在某一考场内进行实时不间断巡考。

2.巡考前准备工作。

1)巡考人员出发前,应及时在派出单位考务部门领取巡考证、巡考日志、考试文件等相关巡考材料及用品。

2)巡考人员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达考点,检查考点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达,应及时与派出单位报告。

3.了解考试的准备与安排情况。

到达考点后,巡考人员要组织召开包括主考、副主考、考务人员在内的座谈会,了解被巡考考区、考点的考试准备及安排工作;了解考试工作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监考组织情况;了解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工作机制;了解考生人数、开设专业、考试科目及考场分布情况;检查考点对考生考前诚信参考教育情况、考前的其他准备工作等。

4.检查试卷保密工作。

1)检查保密室是否加装防盗门窗,保密室门和防盗门钥匙是否由两人分别保管,开启时是否有两人同时在场。

2)试卷存放期间是否有专人24小时值守。

3)保密室内试卷袋是否完好无损、有无启封现象,保密室领、发、存试卷数是否相符。

4)试卷出、入库是否有交接手续和记录。

5.检查考点布置情况。

1)考点是否在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江西开放大学统一考试考场纪律”“考试时间安排表”“江西开放大学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设置“考风考纪曝光台”等。

2)考点是否有警戒线,是否有专人负责。

3)考点周边环境是否安静,交通是否便利。

4)考点消防安全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6.检查考场布置情况。

1)考场是否张贴考场号、考试科目、试卷号、考试时间等信息。

2)考场是否依照标准设置。考生座位是否单人、单桌、单行,课桌是否反向摆放;考场内是否整洁、卫生、通风、采光好。

3)考场是否有物品专门存放处。

4)考场是否有全程监控录像设备,并运行正常。

7.检查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

1)考试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2)考试工作人员是否佩戴统一标志。

3)考务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及效果等。

4)考试实施情况,包括防范考试作弊、替考措施,考点秩序等情况。

5)检查考试是否按照日程表的时间和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试卷装订、密封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8.处理存在的问题。

1)对考点在试卷保密、考点布置、考场布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2)配合当地主考处理当时发生的各类特殊事件、突发事件。

3)发生重大事件向派出机构及时汇报。

4)听取考点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生对考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9.反馈与总结。

1)在巡考过程中,对考试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责令考点主考立即进行纠正与处理。

2)全部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对考点的考试组织与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

3)巡考工作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要求向派出单位反馈巡考情况或提交相关材料。

(三)专项考试另有要求的,以具体专项要求为准。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监考、巡考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认定为失职,视情节严重程度,在考点、考区或江开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相应工作津贴。

(一)监考、巡考人员未按规定佩戴证件的。

(二)监考、巡考人员未按时或未在指定的岗位履行职责的。

(三)监考人员检查不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四)监考人员未按规范装订答卷、填写考场记录的。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巡考人员做与巡考无关的事情的。

第十三条 监考、巡考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认定为违规,在江开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一年内不得参加江开系统评优、评先和职称、职务晋级。

(一)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二)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在监考、巡考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六)应回避监考、巡考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八)因未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考点出现雷同卷的。

第十四条 监考、巡考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认定为重大违规,在江开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处分,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三年内不得参加江开系统评优、评先和职称、职务晋级。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部门查处理。

(一)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二)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的,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三)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五)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玩忽职守,对考场、考点大面积替考或其他重大违纪事件疏于管控、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扰乱妨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卷丢失、泄密的。

第十五条 监考、巡考工作的考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教师职务和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监考、巡考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由考点组成2人以上调查组进行事实调查,收集并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在调查事实和保存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前款规定对相关人员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由本级考试组织机构对违规人员依规作出处理。

(三)经考点、考区主考签字认定后,由考区负责将相关人员违规及处理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省校考试管理部门。省校考试领导小组对相关违规人员作最后统一处理。

(四)监考、巡考人员在履职中,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刑法》《保密法》等相关行为的,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处理,省校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附则

第十七条 主考、副主考、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