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赣审经责发[2003]1号)、《江西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赣审经责发[2006]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学校各部门及学院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受学校党委、行政指派或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委托,由监察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组织协调与审计纪律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党委、行政下达的审计指令,以及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的审计委托、建议,将审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并按审计计划管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由组织部门在干部离任前半个月向监察审计处提出,由监察审计处按照确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审计。
第六条 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计划,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规定。涉及对监察审计处领导干部的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离开原任职岗位,或任期内调离学校、免职(含退休)、转任、解聘、辞职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均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办理离任手续和离校手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离任前进行审计,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或行政批准后执行。但在审计前,不得解除其原岗位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离任前,已经进行任中审计不到六个月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根据干部任职时间长短和对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任职二到三年审计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事业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2、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及本单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情况;
4、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5、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债权、债务情况;
7、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政策的执行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审计通告制度。进点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实施时间、审计组成员名单和举报电话等向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审计通告,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取得相关信息资料。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四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和经济活动的书面材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三日内送交审计组。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包括:
1、内部财务管理和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资料;
2、资产管理情况(含与前任办理的资产移交书);
3、有关经济项目管理计划、方案、合同,债权债务有关资料;
4、工作总结,有关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领导干部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任职期内工作职责范围;
2、任职期内所在单位、部门经费收、支情况;
3、遵守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4、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5、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人员分工,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审核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并向监察审计处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审计工作。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听取组织、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及个人的意见,组织、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就被审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党委和行政。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在审计全过程中应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做到能审什么审什么,该审什么审什么,审计什么评价什么。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任务的说明,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等;
2、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
4、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提出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
6、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报送监察审计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对有关意见进行分析,如有必要应进行复查,视复查情况对审计报告作一定的补充、修改。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党委提交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在提交前应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审计和干部工作的领导审阅。审计结果报告应抄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
3、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4、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经济责任;
5、审计建议或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处理、处罚的,由监察审计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线索,监察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学校审定后,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监察审计处负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中,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重视和发挥审计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应予以及时核查,存在违纪现象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应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办法。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依据。对所在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进行职务调整;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对任期内模范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应结合干部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审计公告。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或组织部门同意,在保守秘密和遵守有关干部人事纪律的前提下,监察审计处可将审计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告或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