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立项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16浏览次数:1689

.根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评审细则。

  二.课题立项的基本条件

  1.选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课题,应有一定的原创性和开拓性,具有指导教育实践的作用。

  3.以应用研究为主的课题,应有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求,要能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或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有明显的作用。

  三.评审办法

  1.评审前,由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类,对不合要求者,将不提交专家组评审。

  2.省教科规划办聘请若干名省内教育专家分别组成教育基本理论组、高等教育组、职业与成人教育组、基础教育组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由省教科规划办指定学科组召集人。

  3.立项课题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题约评全部申报课题数量的10%,一般课题约评全部申报课题数量的30%

  4.对能体现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服务、为江西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教育创新服务和明确有单位经费资助或成果转换价值的选题优先予以立项。

  5.对有明显科学结论或属明显重复性研究的选题不予立项。

  6.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和社会信誉。课题评审采取活页匿名评审、专家集体表决的方式。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学科组召集人对已提名立项的申报项目在学科组评审意见栏中签名后集中交会务组。

  7.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8.评审结果由省教科规划办统一审核后,报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发文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在《江西教育网》上对外公布。

  9.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10.本评审立项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1.本评审立项细则解释权属省教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