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评审细则。
二.课题立项的基本条件
1.选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课题,应有一定的原创性和开拓性,具有指导教育实践的作用。
3.以应用研究为主的课题,应有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求,要能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或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有明显的作用。
三.评审办法
1.评审前,由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类,对不合要求者,将不提交专家组评审。
2.省教科规划办聘请若干名省内教育专家分别组成教育基本理论组、高等教育组、职业与成人教育组、基础教育组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由省教科规划办指定学科组召集人。
3.立项课题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题约评全部申报课题数量的10%,一般课题约评全部申报课题数量的30%。
4.对能体现“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服务、为江西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教育创新服务”和明确有单位经费资助或成果转换价值的选题优先予以立项。
5.对有明显科学结论或属明显重复性研究的选题不予立项。
6.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和社会信誉。课题评审采取活页匿名评审、专家集体表决的方式。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学科组召集人对已提名立项的申报项目在“学科组评审意见”栏中签名后集中交会务组。
7.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8.评审结果由省教科规划办统一审核后,报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发文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在《江西教育网》上对外公布。
9.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10.本评审立项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1.本评审立项细则解释权属省教科规划办。